郑州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总则
1.1 总体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 基本概念
1.5 适用范围
1.6 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二、建设内容
2.1 空间建设
2.1.1 室外活动空间
2.1.2 室内活动空间
2.2 社区服务
2.2.1 服务主体
2.2.2 服务体系
2.2.3 服务内容
2.3 家庭建设
2.3.1 安全的空间环境
2.3.2 全面的家庭保护
2.3.3 科学的家庭教育
2.3.4 和谐的家庭氛围
2.4 儿童参与
2.4.1 参与权利
2.4.2 参与意识
2.4.3 参与能力
2.4.4 参与机制
2.4.5 支持体系
三、组织实施
3.1 政策支持
3.2 共建共享
3.3 职责分工
3.4 宣传培训
3.5 监测评估
3.6 经验分享推广
一、总则
1.1 总体目标
社区是城市儿童生活的基本单元和城市治理的重要抓手,是儿童在家庭和学校之外最重要的活动场域,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境。故本《郑州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引导各社区以儿童的真实需求为出发点,将儿童友好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全过程,科学安全地打造适合儿童的、儿童喜欢的儿童友好社区,推动我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国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规范》(2020年版)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2022年版)
《中国儿童友好城市发展报告(2023)》
《儿童友好社区规划与设计》(2023年版)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2016年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郑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郑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2022年版)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
《郑州市儿童友好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23年版)
1.3 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普惠共享
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适龄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2)儿童参与,共建共享
鼓励儿童参与到社区事务和家庭事务中去,发表自己的意见。社区在建设或者组织儿童活动时也应广泛听取儿童的意见,让儿童充分享有参与和决策的权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以公益形式共创共建,是社区发展成果的创造者,也是社区发展成果的享有者。
(3)安全环保,有趣有料
儿童友好空间的打造应首先保证安全,其次选材用料要以环保为主,减少污染,以儿童能够安全健康地使用儿童空间为第一要务;还应形式多元化、活动多样化,满足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活动需要。
(4)郑州特色,创新发展
重视本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结合郑州在地文化,开展黄河文化、节气文化、商文化、功夫文化、食育、融合教育等特色主题内容活动,将主题文化通过宣传、体验、创作、展示等多种形式来体现,吸引儿童广泛参与。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探讨创新实施路径,总结推广,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
在儿童友好社区的建设中广泛运用儿童友好logo、卡通形象、儿童友好主题曲、宣传标语等。
1.4 基本概念
(1)儿童
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自然人。
(2)儿童友好社区
儿童友好社区是指在社区建设和治理中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1.5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社区。
1.6 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建设内容
2.1 空间建设
成长空间是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重要载体。郑州市儿童友好社区空间建设旨在完善社区儿童友好配套服务设施、营建儿童友好出行环境、丰富儿童友好空间体验,依托在地文化,结合区域资源打造特色化的儿童活动空间。
2.1.1 室外活动空间
2.1.1.1 室外游戏空间
社区儿童室外游戏空间包括但不限于位于社区公园内的儿童游戏空间,位于社区零散分布、小规模绿地内的口袋公园儿童游戏空间,位于居住小区、商业区、新型产业区内部公共开放空间中的儿童活动空间等。
室外游戏空间营造基本要求如下。
空间布局
(1)空间的规划、环境改造应基于社区现状的充分调研,建设应尽量契合居民和儿童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如历史文化资源、特色道路沿线、河流沿线、人文艺术资源等,在满足基础适儿化空间的需求上形成特色化儿童友好社区。
(2)不同年龄段儿童在社区里都应有适合其生理发育规律的室外游戏空间。社区公园内儿童游戏空间应满足全龄段儿童需求,除混龄活动区域外,还应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儿童需求,布局划分独立片区的游戏空间。
(3)5分钟生活圈内,配有1处适合12周岁及以下室外游戏场地,宜提供沙坑、浅水池、滑滑梯、微地形等设施,游戏设施和铺地宜采用自然化、软质、柔性耐磨的环保材料。
(4)室外儿童游戏空间设计应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因素,利用水、风、沙等自然元素作为基础,为儿童提供更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和创造空间。
(5)各类室外游戏空间应布局在儿童活动安全的区域,应靠近社区儿童主要出行活动线路和节点及人车分流的步行公共空间内;若毗邻城市干道,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室外游戏场地需考虑陌生人安全问题,以及危险区远离问题,不应布局在社区人流稀少、存在治安隐患的区域,远离变电站、采光井、防风口等危险性较高因素。
(7)室外儿童游戏空间应布局在社区卫生条件良好的地区,不应毗邻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区域。
(8)鼓励在室外儿童游戏空间附近配备家长休息区、儿童卫生间、母婴室、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同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9)利用社区闲置空间和既有绿地,建设“蔬菜花园”“迷你菜园”,为儿童提供亲近自然和植物认知的体验场地;建设“花卉步道”等亲子空间;设置儿童友好的游憩设施,打造“游戏角”。
(10)鼓励对小区的架空层进行儿童活动空间的设计,设计兼顾各年龄段儿童需求,可进行大小空间及公私空间分隔、动静功能分区。
(11)鼓励小区宅间空间多元化,利用宅间空间或边角空间,进行适儿化景观微设计。
游戏设施
(1)应根据儿童不同年龄阶段身心特点,划分不同区域,并配置相应的儿童游戏设施。宜结合儿童不同成长阶段的活动特性和动静需求进行分区,不同分区间宜设置必要的缓冲间隔空间。
(2)设施设计应综合考虑儿童人体工程学特点、行为习惯,满足紧急情况下成人可进入提供帮助的需要,设施的间隙应避免局部大窄或大小卡住儿童身体或衣物,避免使用过程中挤压危险;可接触范围的表面和凸起部分应避免采用锋利、尖锐的造型;应配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说明和防护措施。
(3)游戏设施以选择安全、耐用、卫生、易于维护的材料为基础原则,关注金属、油漆、木材等不同材料做法及处理方式。
(4)推进游戏设施趣味性、创意性建设,基于儿童审美特征,融合人文要素,结合科普教育、自然认知等需求,鼓励儿童创造,激发儿童想象力。
(5)儿童游戏场地鼓励设置包容性设施,如盲文标识、语音导向仪、可支持轮椅使用的游戏设施等。
(6)应保障游戏设施的使用安全,规避场地和设施的危险要素,加强游戏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清洁消毒,保证儿童的游戏安全。
场地建设
(1)儿童活动场地应考虑地面安全性,采用柔软质地地面材料,一般为自然化、软质、柔性耐磨的环保材料,如无毒彩色塑胶或者防腐性好的木质地板。
(2)应考虑遮阳、避雨需要,鼓励根据场地特征设置遮阳、避雨的顶棚。
(3)应设置成人休息区,保证成人休息区与儿童游戏区的视线通畅。
(4)室外活动空间及其周边应安装全天候、无死角监控设备。
(5)可供休憩活动的草坪区宜开放共享,可结合儿童游戏设施和主要功能布置草坪,更好地满足儿童见绿、近绿、亲绿、想绿的需求。
植物配置
室外活动场地的植物配置具体应从适儿化、科普化、艺术化三方面入手。
(1)适儿化
① 室外儿童活动场地周边宜种植冠幅较大的落叶乔木,做到夏季遮阴,冬季不影响采光。乔木分支点宜高于2米以上,保障视线通透,便于看护人对儿童进行安全看护。
② 灌木绿篱高度不宜超过0.8米,避免过于郁闭,应合理进行修剪,以保证北方冬季视线可及范围内的观感。
③ 儿童活动区的草坪宜选用耐踩踏型草地。
(2)科普化
① 植物品种宜从当地常见品类中选择,在安全的基础上兼顾科普性及趣味性,通过观察各种不同叶形、叶色、花型、花色、果实树形丰富植物知识。可结合标识吊牌、解说系统、线上二维码等系统设计。
② 多选择触发儿童感官的植物品种,如触觉、嗅觉、味觉等。忌用有毒植物如夹竹桃、滴水观音等,有刺植物如构骨等,有刺激性或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如漆树等,易发生病虫害的植物如钻天杨等。
(3)艺术化
植物宜选用四季分明有变化的、色彩丰富的乡土植物,选用叶、花、果形状奇特的品类,要巧妙利用植物的形体、线条、色彩、质地和习性,结合植物的季相及生命周期变化,构成灵活生动的四季空间画卷,帮助儿童树立热爱生命,热爱自然的思想。
出入口与通道
(1)出入口应设置在儿童主要人流方向,不应布置在社区非人车分流的主要机动车道路上。
(2)因条件所限,出入口必须设置在车行道路上的,须在出入口与游戏空间之间通过围栏或植物隔离墙设置回形通道,入口宽度应考虑交通量与用户量的实际需求。出入口可设计趣味空间和标识。
垂直空间
(1)鼓励利用室外儿童游戏空间周边建筑立面或围墙开展涂鸦美化等活动营造场地空间氛围。
(2)垂直界面的改造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征得周边社区居民同意。
照明设备
(1)合理布局灯光照明设施,在保障夜间出行安全的同时,应考虑灯光高度和方向对儿童视线的影响。
(2)加强照明设施布局的秩序化,保障连续性与识别性,有效提示出入口和接驳路,照明设施不应占用通行空间。
(3)考虑儿童健康需求,室外照明宜使用完全屏蔽的(朝下的)照明装置,尽量减少上照和眩光,最好使用色温较低的暖色照明源,并纳入游戏元素,如灯笼、儿童高度的灯光和互动照明源。
2.1.1.2 步行路径
儿童友好路径以满足儿童参与、儿童安全、儿童便捷等为原则,旨在方便儿童与家长在社区内的安全出行、安全休闲,具体可分为交通型路径和休闲型路径。交通型路径是儿童在社区中日常出行路径,一般为串联社区内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市政道路。休闲型路径是串联广场、绿地、宅间绿地等社区公共空间,满足儿童步行需求的路径。
路径线路
(1)应以儿童参与为基础,选择儿童日常出行活动分布最主要的线路,通过改造和建设,成为儿童友好步行路径。
(2)儿童友好步行路径宜形成系统,并连接社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儿童游戏空间。
(3)应考虑不同类型儿童出行方式的行为特征,完善路径线路的无障碍设施配置。
(4)交通型路径应选择人行道较宽、建筑退界空间较大的道路。
(5)交通型路径不宜设置在主干道、次干道及交通流量较大的城市支路。
交通型路径
(1)交通型路径必须明确独立路权,儿童友好步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相邻时,应采用绿化带进行清晰的路权划分,以保证儿童出行安全。
(2)新建项目的儿童友好步行路径宽度应满足《道路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非机动车道不宜与儿童友好步行路径共板。
(3)交通型路径交叉口设计应考虑儿童步行过街安全,包括交叉口过街斑马线与非机动车道的分隔设计、交叉口信号灯设计、过街斑马线的连续性设计。
(4)应在道路交叉口划定非机动车过街线,保证非机动车过街流线与儿童过街流线的分离。
(5)交叉口信号灯的灯控时间应考虑儿童过街步速,保证儿童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安全过街。
(6)交叉口过街斑马线宜保持人行道铺装或标高连续,通过抬高或斜坡形式保证儿童通行畅通。
(7)可采用彩绘的形式提高过街斑马线的趣味性,彩绘方案可通过社区儿童参与活动征集获得。
(8)交通型路径标志标识应包括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四类,图示语言应在儿童视线高度范围内并符合儿童认知,以图案为主,清晰易懂。
(9)在儿童上学路段两端,应设置注意儿童标志以及机动车限速标志。
(10)在儿童横向过街入口,应设置儿童友好的减速慢行标识,并根据需要在距过街入口30米的位置设置减速设施。
(11)在未设置信号灯的道路交叉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标识,并在距交叉口30米的位置设置减速设施。
(12)在距公共服务设施30米的位置,可通过地面涂鸦或标识牌的方式标识公共服务设施的方向及距离。
休闲型路径
(1)休闲型路径路面应平整、防滑、排水性良好,宜选用橡胶、沙子或者其他具有缓冲作用的安全环保材料;铺地材料应环保安全,不应用含有甲醛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材料。
(2)休闲型路径应考虑遮阳、避雨的需要,鼓励根据场地特征设置遮阳、遮雨的顶棚。
(3)在休闲型路径两侧应合理设置休闲座椅,休闲型路径应合理布局灯光照明设施,采用零类LED照明产品,避免灯光亮点过高、直射儿童眼睛,宜具有趣味性。
(4)休闲型路径标志标识包括指示、指路、警告和禁令四类,图示语言应符合儿童认知,以图案为主,清晰易懂。休闲型路径周边游戏空间,应设置各类空间的使用说明指示牌。休闲型路径的边缘区域宜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的界限,免受车辆的打扰,或设置车辆限速标识。标志标识应设置在儿童视线高度范围内。
2.1.2 室内活动空间
2.1.2.1 室内公共空间
社区儿童室内公共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儿童阅读空间、儿童游戏空间、共享空间等各类空间。
室内公共空间营造基本要求如下。
空间布局
(1)室内儿童公共空间宜布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空间。
(2)室内儿童活动空间在保证基础功能使用的同时,鼓励采取分时段利用的方式对现有空间进行有效复合使用。
(3)社区儿童室内公共空间应考虑无障碍设计,鼓励提供家长休息区、母婴室、儿童洗手间等配套设施。
(4)鼓励社区利用闲置空间如建筑架空层等为儿童提供阅读、游戏、小型运动等活动的室内空间。
设计要求
(1)社区室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儿童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2)室内儿童公共空间设计风格应以明亮温馨为主,不宜大面积采用饱和度较高的色彩。鼓励将自然、艺术、趣味的设计元素和色彩搭配充分融合到儿童友好空间中,激发儿童创造力和想象力。
安全要求
(1)室内儿童公共空间建设的材料使用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使用符合儿童健康的环保材料,同时对儿童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估,保证儿童室内活动安全。
(2)社区室内公共空间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护保证儿童安全,鼓励社工、志愿者、家长等参与看护。
(3)社区儿童室内公共空间应配备儿童基本卫生用品,包括消毒用品、外伤急救包等。
(4)应确保公共空间消防通道顺畅,完善消防通道标识导视系统,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紧急事件的发生给儿童带来危险。
(6)加强儿童、家长及社区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定期开展社区安全演练,确保所有使用空间的成人和儿童均了解应急预案,并能及时作出应急反应。
设施要求
室内儿童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儿童安全的尺度,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身高特征,配备相应尺寸的家具、卫生间设施和游戏设施,同时家具转角应为圆角,采用环保无毒害的材料。
环境要求
(1)儿童专属室内空间宜采用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空气PM2.5、甲醛、温度、湿度、二氧化碳含量均在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要求的安全数值范围内。
(2)儿童专属室内空间灯光应定期进行灯光照度的测试,保证灯光的柔和舒适,避免对儿童视力造成伤害。
(3)儿童专属室内空间宜设置吸音材料,减少噪音干扰, 室内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声环境。鼓励儿童游乐场、演艺场所等电声扩音公共娱乐场所醒目处设置音量分贝超标警示标识。
标识导视
(1) 指引标识应满足儿童安全应急疏散相关规范的要求,宜设置无障碍导引和标识,为残障儿童提供指引。
(2)在楼梯口、主要步行通道墙面或地面设置导向和索引标识,儿童标识系统的设置高度应符合儿童视线高度。
(3)标识宜简明易懂以图案为主,并采用儿童喜爱的元素。
2.1.2.2 公共服务空间
公共服务空间营造基本要求如下。
(1)医疗服务空间的主要场所是社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营造重点为:①为所有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救治服务;②环境设计、色彩设计、室内照明等宜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③医疗设施中儿童主要活动区域的标识系统宜符合儿童认知。
(2)公共卫生服务空间的主要场所是各级医疗机构。营造重点为:①提供妇幼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咨询与指导等服务;②面向婴幼儿的营养支持,强化母婴室建设。
(3)托育服务空间的主要场所是托育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等。营造重点为:①因地制宜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供给;②利用既有公共设施开展家庭养育指导;③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做到功能完善、舒适温馨、绿色环保、智慧互联、营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照护环境。
(4)社区教育空间的主要场所是幼儿园。营造重点为:①鼓励社区公园与学前教育设施共享活动场地和设施;②充分利用学校屋顶空间、绿地广场、架空层、校门口等,为儿童构建舒适、多样、趣味的儿童互动空间;③提供寓教于乐、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校内外自然化游戏场地。④校园单体建筑之间设置风雨连廊或架空平台,室外连廊宜设置照明、休憩座椅、垃圾桶等设施为儿童营造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
(5)文化空间的主要场所是博物馆、阅读室、青少年活动中心等。营造重点为:①建设儿童专属的文化设施,设置独立的儿童馆或儿童服务区;②结合儿童身心特点提供兼具互动性、舒适性、趣味性的空间和设施。③阅览书架应满足不同年龄层次儿童的需求,宜采用阶梯式书架,方便不同年龄层次儿童取书还书。
(6)体育空间的主要场所包括对儿童开放的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群众性体育场所等。营造重点为:①应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运动场地和器械,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设置儿童无障碍运动设施;②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和运动需求,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身体特征设计、布置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并设置看护人陪护和休憩的场地,宜增设公共卫生间、饮水机等。
此外,应统筹社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协同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多元力量,建立多层级覆盖、功能完善、便捷可达的社区儿童公共服务体育设施体系,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提供设施保障。
2.2 社区服务
2.2.1 服务主体
社区相关儿童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人士或受委托的相关社会服务机构。
2.2.2 服务体系
儿童友好社区服务体系构建以郑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等为依据,并通过体系间联动,实现健全完善的儿童友好社区服务。
2.2.2.1 优化社区儿童健康服务体系
(1)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依托区域性医院,开展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
(2)做好儿童心理健康咨询等工作。
(3)组织有关儿童健康饮食和生活方式的宣传或者实践活动。
2.2.2.2 完善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
积极挖掘和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引导驻社区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全日制、半日制、临时性等普惠托育服务。支持依托家庭住宅的托育点建设,为周边家庭提供弹性便捷、灵活多样的托育服务。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父母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儿童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2.2.2.3 健全社区儿童友好共享服务体系
(1)驻社区机关、学校等单位,宜通过空间错时管理等灵活手段,将本单位的空间设施向社区儿童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2)驻社区医院、消防、燃气企业等相关单位,可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主题服务。
(3)探索通过特定时段封闭管理,安排专人值守等方式,向儿童释放学校接送通道或其他部分道路空间,组织儿童友好相关活动。
2.2.2.4 建设社区儿童成长环境服务体系
(1)在制定社区全年工作计划时,应结合社区儿童人数及年龄特点,优先考虑儿童的需求。
(2)开展普惠且可持续的儿童及家庭服务项目。
(3)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家庭教育和儿童主题服务活动,针对不同年龄、特殊需求及困境儿童和家庭提供各类服务。
(4)持续开展儿童主题活动,培育体现在地文化的儿童活动品牌,为儿童营造向上向善的文化环境。
(5)支持驻社区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网络、法制、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
2.2.2.5 搭建社区服务专业支持与人才培养体系
(1)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社区儿童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持续开展线上或线下培训,包括专业技能类、职业认证类、综合发展类等。
(2)可动员家长协助管理社区公共空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等活动。
(3)社区居民中退休老教师等“五老”同志以及高校的学生志愿者,可以成为儿童“四点半课堂”等社区服务的志愿者教师。社区中一些有书法、绘画、乐器等专长的人,可志愿为儿童提供相关兴趣辅导。
(4)驻社区相关单位,例如口腔诊所、中医馆、运动场馆、托育机构等工作人员可以发挥专业优势成为儿童服务志愿者,无偿为儿童提供相关服务。
(5)社区中经常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单位工作人员(医生、教练、辅导班老师、商户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社区组织这些人员开展相关培训,让他们在自身工作中贯彻儿童友好的理念,明确自身行为的边界,保障儿童在医疗、运动、玩耍、购物、饮食中的安全。
2.2.2.6 加强社区儿童群体分类保障服务体系
社区应对儿童群体实现分类精准帮扶,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加强留守和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保障困境儿童权益,让社区对每个孩子都更加友好、更有温度。
2.2.2.7 培育儿童友好产业体系
在儿童友好示范社区探索开展产业培育,引育并打造儿童产业集群,鼓励发动社会力量投身儿童事业,持续提升儿童友好产业发展。
2.2.3 服务内容
2.2.3.1 支持性服务
在儿童家庭结构完整的情况下,为儿童提供支持性的基础公共服务,增强其家庭的亲职功能,改善家庭功能,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开展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提供家庭支持服务;
(2)提供儿童心理咨询、家庭成员心理咨询等服务;
(3)儿童服务中心(或儿童之家)有普惠性的常态化儿童养育及家庭支持服务项目开展;
(4)儿童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筹措社会资源为儿童与家庭开展支持服务;
(5)儿童服务志愿者与社区服务中心或儿童之家、驻社区企业、学校、医院合作,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或主题活动。
2.2.3.2 保护性服务
当儿童在社区或家庭内遭受不正当对待,如虐待、疏忽等,而导致身体、心理、社会、教育等权益受损时,开展以保护儿童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针对在校园里受到欺凌的儿童,开展预防与个案干预服务;
(2)针对困境儿童,包括受暴力侵害的儿童(包括遭受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照顾疏忽的儿童,建立相关保护制度、及时发现、强制报告、评估取证、家庭辅导、提起诉讼、案件审理、回访考察;
(3)建立社区儿童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监测困境儿童的状况,及时掌握高风险的外部环境因素以及自身风险行为的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消减这些风险因素,改变风险性行为;
(4)建立预警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被拐卖、被忽视、遭受暴力侵害和剥削的儿童,并进行适时恰当的转介和联动应对;
(5)为受伤害的儿童提供庇护和心理干预,提供咨询疏导服务。
2.2.3.3 补充性服务
当儿童处于的社会系统(例如学校、家庭)不能履行相关的职责,造成儿童受到一定程度伤害的时候,需要从社区系统注入资源,为其提供补充性的服务。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针对困境儿童的特殊服务,包括困境家庭儿童的救助服务、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行为偏差儿童的矫治服务、辍学儿童的就业援助服务项目等;
(2)家庭教育普惠服务,遇到问题的家庭个案、家庭治疗等服务;
(3)在儿童教育机构内聘用社会工作者,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
2.2.3.4 替代性服务
当家庭照顾功能部分缺失时, 针对儿童的实际需要, 在社区内安排适当的场所,为其提供部分照顾功能的服务。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社区内为儿童提供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幼儿托育服务;
(2)为社区内遇到突发或紧急事故而缺乏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即时短期的照顾服务。
2.2.3.5 发展性服务
基于生命发展的视角,从儿童发展的各个阶段出发,开展针对性的服务项目,确保儿童身心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针对0-3岁儿童,基于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科学依据,开展家长教育和家庭科学养育指导、婴幼儿家庭照护及托育服务;
(2)针对3-6岁儿童的体格发育、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语言发展、认知与学习、社会心理及情感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培育支持,向家长提供和谐亲子关系及亲职教育的服务;
(3)针对6-12岁儿童的安全教育、生活习惯、学习习惯、运动习惯、道德素养、社会实践、艺术素养以及家庭教育等提供支持服务;
(4)针对12-18岁儿童的青春期常见问题、人生观梳理、社会实践、生活技能、生命教育等综合素养提升提供支持服务。
2.3 家庭建设
家庭是城市的“细胞”,是影响儿童发展最早期、最重要的外部环境。儿童友好社区是由千千万万个儿童友好家构成的有机整体。推进儿童友好社区从每个儿童友好家庭建设做起,着力创造安全温暖、向上向善、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
2.3.1 安全的空间环境
(1)引导家庭建设儿童友好空间,空间设计遵循安全、趣味、发展原则。有条件的家庭可建设独立的儿童空间,根据儿童的身心发育特征,学习生活需求及行为习惯及时调整功能布局、家具尺寸。
(2)在儿童经常活动的区域,应避免出现危及儿童的危险物,摒弃易碎材质,进一步增强空间的安全水平。
(3)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触电等伤害。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
(4)引导家庭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
2.3.2 全面的家庭保护
(1)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① 为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② 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③ 教育和引导儿童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④ 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⑤ 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⑥ 保障儿童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⑦ 妥善管理和保护儿童的财产;
⑧ 依法代理儿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⑨ 预防和制止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⑩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2)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儿童或者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
②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③ 放任、唆使儿童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④ 放任、唆使儿童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⑤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失学、辍学;
⑥ 放任儿童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⑦ 放任儿童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儿童活动的场所;
⑧ 允许或者迫使儿童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⑨ 允许、迫使儿童结婚或者为儿童订立婚约;
⑩ 违法处分、侵吞儿童的财产或者利用儿童牟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侵犯儿童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儿童保护义务的行为。
(3)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4)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儿童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5)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2.3.3 科学的家庭教育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认真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形成健全的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环境。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② 尊重儿童人格尊严,保护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③ 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④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⑤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3)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① 教育儿童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② 教育儿童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③ 帮助儿童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④ 保证儿童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⑤ 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⑥ 帮助儿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4)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应当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①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②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③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④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⑤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⑥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⑦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⑧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⑨ 其他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5)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3.4 和谐的家庭氛围
(1)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2)引导家庭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和行为习惯。
(3)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儿童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儿童的意见,充分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平等对待儿童,重视儿童参与家庭决策的权利。
(4)深入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发挥父母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持续推进“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定期开展最美家庭(角色)、和睦家庭等各类优秀典型选树活动,引导全社区家庭主动向先进典型学习。
(5)儿童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儿童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2.4 儿童参与
2.4.1 参与权利
(1)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2.4.2 参与意识
(1)为了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应积极培养儿童的参与意识。
(2)培养儿童参与意识,要从家庭开始,用“蹲下来、听进去、用爱教”的友好家庭教育模式、开展家庭会议等形式,将平等、尊重、倾听等亲子沟通方式贯穿于日常生活,以更包容的态度支持儿童参与家庭事务。
(3)增强儿童参与社区事务和公共活动的意识,鼓励儿童参与社区儿童友好观察团。
(4)社区以及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可通过举办讲座、开展游戏、设立线上平台、印制跟儿童参与相关的宣传手册等方式,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增强儿童参与的兴趣和意愿,鼓励儿童参与儿童相关的事项。
2.4.3 参与能力
(1)引导儿童认识、了解、运用自己的表达权,可以通过绘画、表演、舞蹈、书信等多种方式表达。
(2)社区和相关部门应对儿童开设与参与活动相关的知识、理念以及实践案例等课程,促使儿童在成人的引导下提升儿童参与的能力。
(3)提升成人协助者的专业水平。对家长、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少先队辅导员、志愿者等儿童参与活动的成人协助者进行培训,注重培养其儿童发展和儿童参与等专业知识,以提升其沟通表达、安全陪伴等方面的能力。
(4)鼓励社区开发有关儿童表达沟通、参与决策、解决问题等内容的开放课程。
2.4.4 参与机制
(1)组建社区儿童友好观察团。儿童友好观察团由儿童观察员、辅导员、专家顾问组成。通过儿童参与能力的培训和相关活动,保障儿童在社会生活、社区生活、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
(2)鼓励在社区居民代表小组中吸纳儿童成员,让儿童成为基层治理的知情者、参与者和行动者。
(3)鼓励社区组织儿童代表与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开展对话活动。
(4)“互联网+社区”儿童参与。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宽社区儿童参与的宽度和深度。
(5)儿童提出的建议,社区以及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及时给予反馈,形成儿童参与的闭环。
2.4.5 支持体系
(1)探索建立高效有序的成人协助体系,鼓励专家学者、媒体从业者、城市规划师、社会工作者、教师、家长、志愿者、等共同组建儿童参与成人支持体系,增强对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事务的支持协助。
(2)社区应搭建儿童参与的平台和路径,建立公开、透明、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有条件的社区应提供专属的儿童参与空间,使儿童拥有定期获取相关信息、交流心得的固定场地。
(3)鼓励社区推动公共社会资源的开放共享,丰富儿童的参与体验平台,让儿童从艺术、人文、科普、安全等多角度参与社区实践活动。
三、组织实施
3.1 政策支持
政府预算宜配备服务儿童的资金,如场地建设费用、孵化儿童社会服务机构、采购儿童友好相关社会工作服务等费用;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资金进行公开;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整合全社区资源,引入社会力量。 社区应紧密结合各项儿童友好社区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建设儿童友好社区。
3.2 共建共享
儿童友好社区的建设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参与。驻社区行政单位跨部门合作的同时,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积极链接周边优质社会资源和公益力量,设计儿童友好项目,构建儿童友好社区,通过行政单位和社会力量“上下联动+多元协助”的工作方式,更加有效地建设共建共享的儿童友好社区。
通过城市、街道、社区(乡村)三级儿童服务空间联动,开展起于社区到行走城市的儿童友好主题游径活动,与乡村儿童友好空间建立结对活动,实现社区间、城乡间的儿童友好互动交流机制,并以此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型儿童友好服务组织。
鼓励社区内、社区间加强交流,开展儿童置换市集、儿童友好音乐节、儿童运动会等儿童友好系列主题活动,强调趣味性、知识性与创造性的同时,培育社区、街道儿童友好服务品牌。
鼓励儿童友好活动与老年活动联动,通过代际融合,体现尊老爱幼、其乐融融的和谐氛围。
3.3 职责分工
市妇儿工委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各区、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并组织督导工作。
市委社治委、市民政局负责将儿童友好社区(村)建设纳入全市社区(村)发展相关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相关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
各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内容统筹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全面推进本辖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统筹协调区妇儿工委、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文体、交通运输、卫生、城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各街道和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
各街道根据各区政府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各社区落实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具体目标任务。
各社区负责落实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具体目标任务,起草行动计划和预算方案,处理儿童友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吸纳志愿者,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儿童友好理念的宣传推广工作,参与社区新建或改扩建规划设计,提出儿童友好社区的功能需求,配合设计施工单位相关工作,并组织儿童参与社区建设。
3.4 宣传培训
多渠道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公益宣传,提高公众对儿童友好社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向全社会推广儿童友好理念,营造全社会尊重儿童、保障儿童权益的舆论氛围。
多渠道开展专题公益培训,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专项技能,更有效的完成儿童友好社区工作。
3.5 监测评估
社区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其儿童数据信息,实时监测儿童友好发展情况;根据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指标体系定期召开评估,并讨论当下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机遇;总结监测和评估结果,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还可以在城市和社区中举行一些公共会议和儿童友好工作推进的意见征集活动,通过分享争取居民的支持,并尽可能将其转化为愿意和自己一同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有效力量。
倡导儿童群体参与到监测和评估中去,儿童在社区中的体验和感受是衡量社区儿童友好性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对儿童权利的尊重。
3.6 经验分享推广
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宣传,加快推进我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可将实施成果归纳资料及时向政府及其他相关方反馈,以此作为现行政策调整与完善的依据。